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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能无息借款的吴主任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

【案 例】

 

吴某,中共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20年至2021年,吴某利用分管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违规向拆迁户、从事房屋建设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和老板无息借款共计8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0万余元借款未还清。

 

【处 理】

 

吴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多次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息借款,违反廉洁纪律。吴某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点 评】

 

党员干部参与正当、合理的民间借贷等金融理财类活动,并不违反党规党纪,关键在于如何把牢借贷“底线”,学会区分合法借贷行为与权钱交易之界限。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地位的潜在影响,有的“空手套白狼”无息或低息借款,有的高息转贷“曲线”敛财,甚者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

 

本案中,吴某作为街道分管拆迁工作的副主任,借款的对象是和拆迁工作有密切关联的拆迁户、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老板,借贷双方显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吴某向上述管理和服务对象无息借得大量钱款的背后,是公权力的隐形胁迫以及出借方企求得到关照的内在心理,实质仍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现实中,即便吴某并未在事实上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出借方谋利,但只要吴某的借款行为与其公正执行公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即可认定违反廉洁纪律。而当吴某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出借方实际提供帮助或谋取利益,则可涉嫌受贿犯罪。党员干部务必牢记本分,“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任何可能影响廉洁从政的借贷行为,均应主动回避。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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