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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以案示警】考察推荐外衣包裹下的“歪心思”,不能有!——瓯海区仙岩街道某村党总支原书记杨某某等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5-03-11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11年上半年,时任村党总支书记杨某某(化名)和村委会主任朱某某(化名)应欧阳某某等人请托,为其承接该村二产工程提供帮助。2011年10月,欧阳某某挂靠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1.16亿余元。2011年至2015年,杨某某、朱某某数次收受欧阳某某等人以银行转账和赠送现金等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合计600万元,其中,杨某某分得2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杨某某和朱某某再次应欧阳某某等人请托,为其承接该村三产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10月,欧阳某某挂靠的某住宅公司中标,中标价9693.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杨某某、朱某某数次收受欧阳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合计160万元,其中,杨某某分得80万元。

此外,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下半年,杨某某应杨二(化名)和向某请托,分别为相关人员承接该村三产安置房电梯工程和配电房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杨二和向某所送的好处费,合计30万元,其中,杨某某分得15万元。

纪法处理

杨某某身为农村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利用村干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1年12月,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4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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